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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雇主责任险名单,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更新时间:2020-06-10 点击:502

                                                                                                               第515期-1

来源:财产保险 

案 情 介 绍

2014年6月16日,本公司员工陈某发生工伤,经常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作出仲裁调解书,由本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补偿款共计55000元。由于陈某工伤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理应由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现本公司已支付所有工伤补偿款,但某保险公司拒不理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500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虽然双方签订了雇主责任险合同,但陈某受伤时,某地板集团公司并未将其纳入保险名单,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请求依法驳回某地板集团公司诉请。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某地板集团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约定保险期限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1日,投保雇员人数93人,雇员工种为工人,实行记名投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30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3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特别约定:人员名册详见清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投保上述雇主责任险时,某地板集团公司向某保险公司递交的93人雇员名单中不包括陈某。2014年6月16日,某地板集团公司配件工陈某在从事缩管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造成左手食指、中指指骨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某人民医院治疗,于同年6月24日出院。陈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陈某与某地板集团公司达成如下协议:某地板集团公司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55000元;陈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诉讼请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X劳仲案字(X)第X号仲裁调解书。

案件审理中,某地板集团公司提供一份包括陈某在内的96人雇员名单和“某保险公司小陈”与“古乂月末”在2014年5月27日的QQ聊天记录。某地板集团公司称,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初始雇员名单,由某地板集团公司盖章确认后交予某保险公司,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投保雇员变更,由某地板集团公司将变更后的名单通过电子信息发送给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由某保险公司直接办理变更业务。某地板集团公司员工“古乂月末”(顾某)于2014年5月27日将参保人员更改名单通过QQ传输档发给

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某保险公司小陈”。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某保险公司称,投保时的初始名单是由某地板集团公司盖章确认交给某保险公司的,如果保险期间发生变更,则由某地板集团公司提交变更投保雇员申请并附盖章的名单,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后出具名单,而非通过简单的电子信息。某保险公司提供2014年6月17日盖有某地板集团公司印章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及减少和增加雇员的名单,证明某地板集团公司是在2014年6月17日申请变更合同,某保险公司在2014年6月18日同意变更合同名单,陈某是在2014年6月18日才进入了投保名单。某地板集团公司陈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以及所附名单形成日期并非某地板集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某地板集团公司已经将变更名单于2014年5月27日通过QQ发给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由于业务员的操作失误并没有及时为某地板集团公司办理名单变更手续。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雇主责任险保单、投保雇员名册、仲裁调解书、收条、QQ聊天记录、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变更雇员名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经审理后认为,某地板集团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雇主责任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陈某2014年6月16日发生工伤事故时是否属于投保雇员的争议,虽然某地板集团公司称在2014年5月27日已将包括陈某在内的雇员变更名单通过QQ电子信息发送给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但从某地板集团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看,仅提到发送2013年参保人员名单,对不包括陈某在内的其他3人的身份证号进行了核对,未明确提出进行投保雇员变更;从雇员名单看,雇员人数为96名,超出合同约定的93名,该名单既未明确变更的雇员姓名,也未盖某地板集团公司印章。而某保险公司提供的2014年6月17日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则盖有某地板集团公司印章,并附有包括陈某在内的变更投保雇员名单,因此某地板集团公司认为在2014年5月27日已变更投保雇员名单,陈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属于投保雇员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其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某地板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某地板集团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7月11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约定保险期限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1日,投保雇员人数93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初始雇员名单,由上诉人盖章确认后交予被上诉人。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投保雇员变更,则由上诉人将变更后的名单通过电子信息发送给被上诉人公司的业务员,由被上诉人直接办理变更业务。上诉人公司员工“古乂月末”(顾某)于2014年5月27日将参保人员更改名单通过QQ传输档发给了被上诉人公司业务员“某保险公司小陈”。因此,上诉人认为陈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属于投保雇员。被上诉人提供2014年6月17日盖有上诉人公司印章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及减少和增加雇员名单,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保险合同期间,为了及时为上诉人公司办理雇员名单变更手续,上诉人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给予被上诉人公司业务员。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变更申请书及减少和增加雇员的名单,均系被上诉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后补,其真实性上诉人不予认可。退一步讲,上诉人公司雇员陈某于2014年6月16日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受伤,则上诉人无理由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6月17日向被上诉人申请变更合同,让陈某进入投保名单,此做法系徒劳,因此,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6月17日盖有某地板集团公司印章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及减少和增加雇员的名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中,某地板集团公司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证明:2014年5月27号,其让某地板集团公司通过QQ发邮件给某保险公司的目的是办理投保人员名单变更手续。但证人徐某不能明确变更投保人员的具体人数和姓名。某保险公司质证认为:1、该证人证言不是新证据;2、证人不是我公司的业务员,而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是在获悉某地板集团公司有保险需求后找到我公司的,应视为是上诉人的代理人;3、根据证人陈述,2014年5月27日,上诉人公司员工与所谓平安公司业务员QQ聊天沟通,所以证人对当时发生情况不了解。因此我方认为对证人证言不应采纳。

某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二审中,双方讼争的焦点是某地板集团公司陈某发生工伤事故时,某地板集团公司是否已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案中,某地板集团公司为证明陈某发生工伤事故前已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向法庭举证了2014年5月27日,某地板集团公司员工通过QQ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QQ聊天记录,从该聊天记录的内容看,某地板集团公司的员工始终未明确要求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进行雇主责任险人员的变更,也仅仅是核对名单,并非是更换人员。二审中,虽然某地板集团公司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但某地板集团公司仍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而某保险公司在原审提交的2014年6月17日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则盖有某地板集团公司印章,并附有包括陈某在内的变更投保雇员名单。故某地板集团公司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某地板集团公司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上诉人某地板集团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某地板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和元提醒您:

本案地板集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初始名单为93人,员工陈某不在投保初始名单中,后续地板集团员工第一次通过QQ给保险业务员发送员工变更名单为96人,变更后的名单超出合同约定的93人,该名单也未明确变更的雇员姓名,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次企业员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变更名单的公司盖章件,名单生效时间为 2014/6/18,而员工受伤时间为2014/6/16,员工受伤时变更名单并未生效,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申报时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保险公司接受在保单约定的规定日期内以邮件的方式发送电子文件的员工变更名单进行申报。

第二、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批改生效日之前,提前准备好需要变更员工名单的公司盖章件进行申报。

鉴于此,针对申报和元做以下建议:负责申报的员工,必须严格按照保单约定,定期/依据实际状况进行邮件申报/提供变更盖章申请书进行变更;并且申报后都需要及时跟催批单文本,以确保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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