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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周刊
看看产品责任险承保区域的约定,非常重要!
更新时间:2020-03-16 点击:585


周刊号:0504-1

來源: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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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介 绍

2016年3月,某管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产品责任险,主要约定:产品责任累计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免赔额为无;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1日零时至2017年3月31日24时止;销售区域为中国境内。某管业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向某保险公司提出对2016年11月24日发生在某管道爆裂漏水产生的产品责任险事故的索赔要求,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5月9日通知拒赔。某管业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向某管业公司给付保险金76611.52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在原审辩称:某管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但在保险单明细表中明确约定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本次产品事故发生在承保区域外,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某管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产品责任险,某保险公司给某管业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等。某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主要规定: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受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数据和协助;等等。

保险单明细表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为某管业公司,被保险人地址为X省X市X区经济开发区东环路X号,营业性质为塑料制品业,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保险期限自2016年4月1日0时起至2017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产品为塑料管材,管件等,销售区域为中国境内,销售额为100万元,保险费率为16.5%,预收保费16500元。2016年11月24日,某管业公司的产品在某管道爆裂漏水。某管业公司于11月26日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某保险公司以出险原因未发生在承保区域,不属于保单责任为由,于2017年5月9日通知某管业公司拒赔。某管业公司向其客户支付76611.52元赔偿金后,向原审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某管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向某管业公司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单明细表载明,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某管业公司的产品在发生室内管道爆裂漏水,某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被保险产品的出险原因未发生在承保区域,不属于保单责任,对某管业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某保险公司的辩解,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内容与某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均属于某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某管业公司、某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内容的理解产生争议,因该内容并不明确,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产品的出险原因发生地X省境内,也可以理解为某保险公司为某管业公司在X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塑料管材、管件等承保。因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内容属于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某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即“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应理解为某保险公司为某管业公司在X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塑料管材、管件等承保,某管业公司所在地为X省X市东环路X号,在发生室内管道爆裂漏水的产品属于某管业公司在X省境内生产且从X省境内销售的产品,属于某保险公司的承保区域,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应向某管业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管业有限公司给付保险金76611.52元。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某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管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某保险公司与某管业公司签订的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单明细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已对于保险区域、保险期间、保险限额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该明细表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并非某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对此无告知义务。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保单明细表中已明确约定保险区域为X省境内,并不存在歧义。某管业公司作为具有缔约能力的法人,对自身的缔约行为应当有足够的注意义务,某管业公司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时,某保险公司无权以保险合同的形式限制某管业公司的产品销售区域,仅能就保险区域、保险期限、保险限额等保险责任与某管业公司协商确定。故某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出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某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某管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某管业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1.某管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16年3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保险公司对某管业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知悉,某管业公司也依约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用,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有《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为证。2.某管业公司投保责任险的管材在客户市内发生爆裂漏水,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16年11月24日,某管业公司生产、安装在客户张某室内的管道爆裂漏水,给客户张某带来了财产损失合计76611.52元。某管业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向某保险公司提出对客户市内管道爆裂漏水产生的财产损失的索赔要求,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通知拒赔。有《拒赔通知书》为证。3.某管业公司已经于2017年3月9日向客户张某进行了赔偿,金额76611.52元,现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以某管业公司向客户已经赔偿的金额为保险目标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有张某出具的《确认书》《收据》为证。4.《保险明细表》中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一栏中,销售区域为中国境内,某保险公司以此为标准向某管业公司收取的保费,理应以此为范围对某管业公司提供保障。在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中第9项,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产品名称:塑料管材、管件等;销售区域:中国境内;费率(‰):16.5;预收保费:RMB16500;最低保费:RMB16500。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某保险公司知悉某管业公司产品销售范围为中国境内,并以此为计算保费依据,计算出保费16500元,因此某保险公司以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有《保险单明细表》为证。二、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存在错误。《保险单明细表》《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中保险条款均属于某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对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没有做出明确解释,应当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内容与产品责任保险条款均属于某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在本案中对该《保险单明细表》中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的内容的理解产生争议。该内容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产品的出险原因发生在X省境内,也可以理解为某保险公司为某管业公司在X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塑料管材、管件等承保。因《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内容属于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某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即“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应理解为某保险公司为某管业公司在X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塑料管件、管件等承保,某管业公司所在地为X省X市东环路X号,在发生室内管道爆裂漏水的产品,属于某保险公司的承保区域,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影响某管业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综上,某管业公司对客户财产损害负有赔偿义务且已赔付,损失数额未超出约定的责任限额,本案涉案事故符合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向某管业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某管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住所X市二道区东环城路X号,经营范围包括:塑料管材、管件加工、销售。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对与某管业公司之间存在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无异议,对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亦无异议,但其主张案涉保险事故未发生在承保区域X省境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保险单明细表》明确载明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销售区域为中国境内,说明某管业公司的承保区域与销售区域并不相同,且两者并不存在理解歧义。同时,案涉《产品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受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内蒙古通辽市,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承保区域即X省境内。关于某管业公司提出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应理解为某保险公司为某管业公司在X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塑料管件、管件等承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承保区域为X省境内,通常理解为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X省境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未发生在X省境内,则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即双方约定的承保区域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另外,本案某管业公司注册地为X省X市东环路,工商登记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塑料管材、管件加工、销售。如按照某管业公司对承保区域的理解,那么产生的结果是无论是发生在X省境内,还是中国境内,甚至是境外,只要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产品责任事故,均应得到保险赔偿,因为案涉产品加工、销售均发生在X省境内。如此,约定承保区域范围则没有任何意义。故某管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人民法院(X)吉X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某管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和元提醒您:

本文是一起关于产品责任险的理赔纠纷案,某管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的产品责任险,保单上分别有注明有注明承保区域及销售区域,理赔以承保区域为准,而不是被保险人所理解的销售区域;因此次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承保区域之外,不属于保单责任范围,经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某管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元在此提醒,不管您购买的是哪款保险产品,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尽量委托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以免签订不平等条约,损害了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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