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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周刊
你的电动车上保险了吗?
更新时间:2020-05-25 点击:530

周刊号:0512-2

据统计,2018年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或已达到3亿,这意味着每3个成年人中至少有1人拥有1辆电动自行车,可以说是几乎家家都有。电动自行车驾驶简单、动力十足、轻巧便捷,已然成为大部分人短途出行的首要选择、代步主力。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促使电动车一时间成为了全民热词,现在只要见面问一句“你家电动车上牌了吗”,大家就能凑在一起聊好一会,各大电动车商家、广大消费者用户也都在全力抓住政策换挡窗口期,掀起了一波电动自行车购买消费的高潮。

除此之外,给电动自行车上保险最近也被提上了议程,不久前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其中第六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条文中提到“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的同时,也鼓励车主积极为自己的出行安全寻求保障,便于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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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安部曾发布过一组统计资料,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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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看,全国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和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公安部提到,因为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全国每天有3亿辆电动自行车在大街小巷间“飞驰”,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期,车流量、人流量比较大的路段,稍不留神,就会撞到他人或者被他人撞到,自己受伤别人也受伤。若是撞到他人,不仅要赔付人家的经济损失,如需要治疗,还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无疑是一份不小的负担,只要发生一起事故,就会面临很多损失和纠纷。

案例:

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小区内道路由南往北行驶,陈某沿道路由北往南行走,李某车辆与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陈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系外卖平台的外卖员,系在接单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外卖平台为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意外险(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陈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身体损害,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外卖平台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应由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外卖平台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外卖平台为外卖骑手投保了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医疗)等,保险金额为5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陈某所受损失需先由保险公司在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外卖平台赔偿。

法官提示:本案中,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需承担高额赔偿款时,如投保了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有效分担事故损失,救济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电动自行车多用于老年人出行、上下班通勤、接送孩子、快递、外卖配送等同城服务,这些群体赔偿能力较弱,如未投保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难以负担高额事故损失。虽然已有部分外卖、快递企业及配送员投保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大多配送员及个人仍未参与保险,难以防范高额的侵权风险。在此法官建议用工单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结合个人出行需求,分析个人骑行风险,自主选择相关保险产品,特别是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更应当及时投保或续约保险。

 

和元提醒您:

1、投保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是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牌登记的电动车;

2、被保险人必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

3、骑车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保障被保险人在驾驶合同确认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包括医疗赔偿、死亡赔偿、残疾赔偿。

4、在使用非机动车过车中由于过失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以及车上人员的人身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为中国平安非机动车意外险方案(投保年龄18-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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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人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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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苏州市公安局下发了驾乘电动自行车佩带安全头盔的管理公告,已于5月10日正式实施,并且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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