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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被狗咬伤,去找狗又被主人打骨折,是不是工伤?
更新时间:2020-05-25 点击:480

周刊号:0509-2   

                                                                                                                                                     来源:中国工商保险

员工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购途中被狗咬伤,是不是工伤?

后员工去找狗主人理论,又被主人打成骨折,是不是工伤?

构成一次工伤还是两次工伤?或者都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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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电器公司员工,一日受公司委派外出釆购办公用品,办事途中被狗咬伤。王某被狗咬伤后,打电话向公司报告了被狗咬的情况,随后又电话报警。后王某跟着警察去找狗,找狗过程中与主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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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王某就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一事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王某需将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开申请。王某遂就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别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必要的调查,对王某被狗咬伤一事,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外出购买办公用品,途中被狗咬伤,属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但对王某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右手环指指骨骨折一事,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所受伤害不应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是受公司委派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被员工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均在外出期间,两伤害行为密切连贯,都是因工外出期间,应该都属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答辩:

王某被人打骨折一事与从事本职工作无关,不属工伤。王某在协助民警办案过程中,于居民院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该伤害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引发,更与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因此王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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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人打到骨折这事不是工作原因引发,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王某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王某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但该肢体冲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职责且非因工作原因引发,肢体冲突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与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现有证据对王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妥。

综上,维持王某被人打伤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1.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要不要分开申请?

要分开申请。很显然,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受伤情形,员工受到伤害的原因以及受到伤害的时间均有所不同,应当就两个不同的受伤情形分别申请工伤认定

2.被狗咬伤为什么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故王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在路上被狗咬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构成要件。

公司认为对王某可能存在挑逗小狗的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系王某挑逗小狗导致被咬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是没问题的。

3.找狗过程中被人打伤为什么不是工伤?

王某被狗咬伤后,报警去找狗的目的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应该是想找狗主人“讨说法",王某被狗咬伤虽然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去“找狗”显然已经背离了工作原因",“找狗”过程中被他人打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和元提醒您:

由于各企业单位需明确和规范公司各部门人员因公外出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外岀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降低员工出行期间工伤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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