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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周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更新时间:2020-06-22 点击:626

第517期-2

来源: 正义网

案件背景

投保情况

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单列明的投保地址为A公司租用的物流仓库,保险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含办公设备)、存货,保险金额为30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出险理赔情况

保险期限内某日,A公司物流仓库附近的公路发生爆炸事故,导致仓库屋顶倒塌,仓库内的机器设备及存货部分受损。接到A公司的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以下简称“公估人”)对事故进行查勘、损因鉴定以及损失核定。

事后,A公司就仓库存货、机器设备、仓库屋面修复、货物转移、损失评估等损失和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432万元。

公估人调查了解到,受损的存货是A公司客户的物流货物,索赔时A公司未能提供其向客户赔偿的证明。另外本次事故受损的仓库为A公司租赁的,仓库的损坏并非A公司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两部分的损失不属于保单赔偿范围。


案件争议

本案存货、仓库屋面的损失是否属于财产一切险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受损的存货是A公司客户的物流货物,A公司对其不具所有权,其对存货的保险利益是基于物流管理责任。由于本次事故货物的损失并非由于A公司的管理过错导致,即使有过错责任,A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已经向货主赔偿的证明,因此存货不属于赔偿范围。而对于仓库屋面的修复费用,也是同样的道理, A公司对损失没有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时没有保险利益。

A公司

A公司则认为,其投保的是财产一切险,并非责任保险,其对货主和仓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且根据保单条款约定,对货物和房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保险利益(注1)。因此,本次事故发生了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并导致了货物和仓库房屋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注1:《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以及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本案A公司对于存货和仓库房屋的保险利益都是基于其管理责任(对所有权人,也就是货主和仓库业主),A公司的保险损失应该以其已经向货物和仓库房屋的所有人作出实际赔偿为前提。A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赔偿证据,因此无法证明这两项保险损失的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偿机器设备、货物转移、损失评估的损失,合计9万元。

 

 

 

和元提醒您:

危世事无常,风险可以说无处不在,企业可以通过财产险来转移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投保时建议采用原值投保的方式,以免有不足额的情况发生。另外企业还可以购买公众险来规避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文中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凡因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对其财产及相关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但必须具备三个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另外,根据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的前提是基于保险利益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且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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