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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团外卖员配送途中意外受伤的雇主责任险赔偿 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2-06-15 点击:1586

某团外卖员配送途中意外受伤的雇主责任险赔偿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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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财产保险    

2020年6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古某骑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X区容桂桂洲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X区容桂桂洲大道文塔路口30米时,与原告梁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X市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梁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梁某被送往新容奇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20年7月18日出院,共住院28天。诊断为:1.左侧锁骨中段骨折;2.左侧第3-7肋腋段骨折;3.双下肺挫伤;4.轻度贫血。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适当加强营养补钙,适度功能锻炼,伤后三个月返院复诊,视骨折愈合情况再作进一步诊治。新容奇医院于2020年8月7日出具一份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全休2个月,并定期返院复查,后续治疗费用约10000元。原告梁某因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9070.16元,其中被告古某垫付772.9元,原告梁某自行支付38297.26元。之后,新容奇医院分别于2020年9月20日、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22日作出病假证明书,载明原告梁某因左侧锁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右侧第3-7肋腋段骨折需从2020年9月21日休息至2020年12月23日。

另查,被告古某、帮手用公司均确认被告古某系被告帮手用公司的员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古某正在履行外卖配送服务。被告帮手用公司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被告帮手用公司,雇员为被告古某,保险期间自2020年6月20日0时0分起至2020年6月20日23时0分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A)款,累计赔偿限额为4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4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5万元。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为“某团”“某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负责赔偿:(1)第三者死亡赔偿金……;(2)第三者伤残赔偿金……;(3)第三者医疗费用,包括如下项目: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前述列明的(1)-(3)项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第三者医疗费用合计赔偿限额不超过40万元。(4)前述列明的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第三者医疗及相关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为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如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赡养费、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5)第三者物损部分……。庭审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确认本案保险责任成立,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被告帮手用公司确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仅对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梁某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其合理部分为69190.16元(含被告古某垫付的医疗费772.9元)。

根据责任认定,被告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梁某的损失,应由被告古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古某与被告帮手用公司均确认双方为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被告古某正在履行配送外卖服务,其行为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故应由被告帮手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帮手用公司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被告古某为该保险的指定雇员,其在为某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且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亦确认其应承担保险责任,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对原告梁某的损失予以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梁某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医疗费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第三者医疗费用”范围,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均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即不属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续治疗费,保险合同对于该项目未明确列明,因原告梁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系因行内固定手术,后续行内固定拆除手术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医疗费用”范畴,故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因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梁某赔偿48297.26元(38297.26元+10000元),被告帮手用公司应向原告梁某赔偿20120元(2800元+10320元+4200元+800元+2000元)。被告古某垫付的医疗费772.9元,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医疗费用”范围,被告古某可另行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梁某48297.26元;

二、被告某帮手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梁某20120元;

三、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和元提醒您:

像外卖或是快递行业,雇主不但要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也是非常必要的。非机动车出行也可以单独购买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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